太原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费用标准-合同纠纷找律师怎么收费

发布时间:2022-12-23 01:05:02 来源:公司

无论是什么合同,双方都要遵守合同内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合同纠纷的处理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誉远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通则》有关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可以中途变更的,但需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并变更内容不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协商、调解、仲裁、。这四种方式并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其中协商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仲裁则要求双方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衡。根据显失公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衡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原则,也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对于合同的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协商解除,协商不成就可以调解、仲裁或者。以上就是誉远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纠纷的处理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誉远,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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